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信访、办案现场保障服务项目招标公告
上海政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法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现对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信访、办案现场保障服务项目进行国内公开竞争性磋商采购,兹邀请相关供应商进行报价。
一、项目概况:
1、 项目名称: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信访、办案现场保障服务项目
2、 项目编号:SHZC20212043
3、 采购预算:人民币450000元(注:超出本项目预算金额的报价,将作无效标处理)
4、 项目主要内容、数量及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根据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信访场所及办案现场的需要,进一步保障检察办案工作有序开展,由第三方服务人员对信访场所应急保障及办案现场保障提供服务等(详见磋商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
5、 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普陀区金鼎路108号)
6、 服务期限:壹年(详见磋商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
7、 采购项目适用原因: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8、 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情况:本次采购执行政府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支持中小微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以及限制采购进口产品等相关政策。如报价产品的服务提供商为中小微企业,则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符合财库〔2020〕46号文格式要求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报价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则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符合财库〔2017〕141号文格式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一旦成交将在成交公告中公告其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若提供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二、合格的报价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 报价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4、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三年内,未被国家财政部指定的“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5、 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投标时,应提供依法登记的相关证明材料和由法人出具的授权其分支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的书面授权。法人与其分支机构不得同时参与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6、 报价人的出资人与本项目其他报价人的出资人应不相同(当两家以上报价人的出资人中含有同一主体时,将按一家有效投标人计算,该报价人为相关报价人中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报价人,其他报价人将被判为无效报价人);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分包、转包。
三、报名、领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和地点:
1、 时间:2021年03月05日起至2021年03月12日(每天上午9时至11时,下午1时至4时,北京时间,双休、节假日除外)
2、 地点:上海政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区天目中路380号11楼)
3、 需携带资料
1) 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等;
2)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
Ø 注:以上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Ø 供应商在上述时间段内携带报名资料复印件1套至上海政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区天目中路380号11楼)进行现场报名,逾期不再办理。本项目将对完成报名的合格供应商同时发售磋商文件。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600元/本(售后不退)。报名时提供的资料应与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一致,如有不同,以响应文件为准。报价人的合格与否,将由谈判小组决定。(说明:获取采购文件环节对潜在供应商部分证明资料的审核系采购方为便于后续采购活动开展、减少无效投标响应的前置服务,该服务不属于前置资格审查,该服务产生的建议不影响供应商参与后续采购活动的权利,正式供应商资格审查按法定程序进行)。
四、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地点:
1、 时间:2021年03月19日下午14:00分,迟到或不符合规定的响应文件恕不接受。
2、 地点:上海政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会议室(上海市静安区天目中路380号11楼)
Ø 供应商应当在要求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将拒收。
五、磋商会时间及地点:
1、 时间:同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 地点:上海政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会议室(上海市静安区天目中路380号11楼)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www.cebpubservice.com/)。
七、其他事项
1、 本项目采购公告有效期至2021年03月12日止。
2、 报价人购买磋商文件后若决定放弃投标的,请至少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前1天以书面或邮件形式(详见“报价文件格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3、 磋商时携带资料:届时请报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出席磋商会,并携带出席人的身份证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如法定代表人出席开标会的携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
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有权不予受理报价人的响应文件:
1响应文件逾期送达的;
2响应文件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3响应文件未按要求密封或密封包装外观有任何破损的;
七、联系方式
采 购 人: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地 址:上海市普陀区金鼎路108号
采购代理机构:上海政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静安区天目中路380号11楼
邮 编:200070
联 系 人:付荣
电 话:021-62091273*8004
传 真:021-33045877
邮 箱:254855494@qq.com